經警方查證,警方列管之幫派「蔣○維組合」等集團成員曾於96年2月間持電擊棒至林姓被害人住處電擊被害人並強迫簽下6張本票;96年11月間持槍侵入黃姓被害人住處用槍托打傷被害人頭部,搶走5萬元財物並強押被害人至某PUB毆打,逼被害人簽署土地房屋所有轉讓權契約書;另於97年3月間再持槍暴力討債范姓被害人;97年7月間持槍恐嚇紀姓被害人等犯罪行為,該不良組合持續於桃園地區一帶犯案,本局結合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偵二隊、中壢分局偵查隊、蘆竹分局偵查隊共組專案小組著手偵辦,本案經報請桃園地檢署由何檢察官嘉仁指揮偵辦。專案小組經8個月餘偵辦,由本局偵二隊三組會同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偵查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查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偵二隊等單位於98年3月11、12日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拘票至桃園縣中壢市、楊梅市、平鎮市當場查獲蔣俊維等人當場拘提犯罪嫌疑人蔣○維、洪○助、張○龍、謝○宏、林○龍、魏○銀、汪○義、張○瑞等8人,並將上述犯罪嫌疑人以涉嫌組織、毒品、竊盜等案解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轉載自:http://www.ci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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