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在收到所買的商品後七天內,可以將商品退回,或用書面通知業者(出賣人)解除買賣契約,不需要說明理由,也不需要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如果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在契約中約定買方不可以退貨或解除契約,或者約定雖然可以退貨或解除契約,但是消費者(買方)必須負擔一些費用或價款;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換句話 說,縱使有這樣的約定,消費者還是可以退貨解除契約,不必負擔費用或價款。※上面說的書面解除契約,在收到商品以前,也可以做。  消費者解除契約的話,除了買賣雙方另有不同的約定外,業者(出賣人)應該在收到解除契約書面通知的一個月內,到消費者的住所或營業所取回商品。  郵購買賣,指的是業者利用廣播,電視,電話,傳真,網站,電子郵件(Email)或者寄送廣告目錄,使消費者沒有看過商品就向它訂貨,因而達成的買賣。因此,如果消費者在業者的營業場所看過商品,購買之後,請業者郵寄送貨,那就不是郵購買賣,不適用上面的規定了。  訪問買賣,指的是業者未經消費者的邀約,自行到消費者的住居所或其他場所(業者的營業場所以外的所,例如公園車站學校等公共場所)推銷,因而發生的買賣。  在郵購買賣,消費者只看到廣告目錄,沒有看到商品實物,就決定購買,消費者可能蒙受不利﹔在訪問賣,業者的推銷員主動登門推銷,消費者可能未經深思熟慮,而買下不需要的商品,也是蒙受不利。消費者保護法為了保護消費者,因此有上面所提到七天內退貨解除契約的規定。這七天稱為〔猶豫期間〕。※其他一般的買賣是不能援引這個規定,要求在七天內退貨解除契約的,消費者要慎重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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