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湯文章一、案例:小雯與小惠為多年好友,小雯工作多年後稍有積蓄,想要買房子,但現金不足,要向銀行貸款,乃要求小惠作保,小惠二話不說就答應了。房子買到後,小雯將房子及土地設定抵押權給銀行,小惠也簽了連帶保證書給銀行。不料,事隔一年後,小雯辭去了工作,沒錢繼續繳貸款,銀行一再催促小雯繳貸款,小雯均不予理會,銀行為了保全債權,只得向法院聲請拍賣小雯的房子及土地,同時要求小惠償還貸款,小惠向銀行說:「我只是基於朋友的情義才來作保,銀行應該去找真正借錢的小雯,為什麼要我付錢?況且,小雯還有房子及土地,銀行應該去賣小雯的房子及土地嘛,幹嘛要我付錢!」遂拒絕付錢給銀行,銀行一狀告到法院,要小惠償還小雯還沒有還的貸款五百萬元,結果法院判決小惠要付這筆錢,為什麼呢? 轉載自:http://blog.roodo.com/l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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