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公布最新的調查顯示,購屋糾紛為自 81 年以來消費者申訴案件所佔比例的第一名,由此可知,購屋糾紛已成為準備買房子的民眾揮之不去的心結。 買房子也許是一般人畢生的心血,因此購屋前的準備動作及心態更要明確,許多購屋糾紛常來自於買賣雙方缺乏誠意、法律常識及購屋訊息的完整與否,若從成交客戶的經驗法則中,做好防範措施,可避免糾紛一再重複發生。 根據太平洋房屋對已成交客戶所做的調查統計分析,消費者對房仲公司所提供的服務,其對經紀人的要求排行就佔了一半,由此推估,選擇經紀人素質較高的房仲公司,就可大約減少 50% 的購屋糾紛。 許多的購屋糾紛不單是來自物件本身的問題,出自於人為的疏忽及怠惰更多,買賣雙方最在意的是「我的房子何時可以賣出?」、「我何時才能買到理想的住家?」 經紀人主動帶看物件,定時回報客戶進度,讓買賣雙方掌握狀況,是讓消費者滿意的第一步驟,也是買賣雙方最重視的要件。在與客戶的互動中,經紀人的專業、態度、誠信也可能扭轉客戶遲疑不決、抱怨及誤會的產生。 再來是「買賣雙方誠意」,顯示買賣雙方在買屋賣屋時均擔心對方的誠意不夠,在簽約的過程中發生違約等情事,如有些消費者輕率做下決定後又反悔解約,缺乏法律常識的情況下,造成雙方的困擾,甚至對簿公堂的事件層出不窮。 最後為「客戶權益的保障」,在目前引起的爭議大都為斡旋金的收取、屋齡不符、產權不清、保固制度等,消費者應一一將所要求的條件列明及至地政機關查清該屋的產權,降低購屋時的風險。「物件瑕疵」如海砂屋、輻射屋、滲水、壁癌等問題,一般房屋公司均提供檢測、保固等服務,因此物件瑕疵引起的購屋糾紛所佔的比例不高。 由以上的統計分析,購屋糾紛發生的因素在客戶方面有: 一、 事前準備不夠,財務規劃不周、對房市行情不了解。 二、 缺乏嚴密考慮,輕率下定造成反悔違約。 三、 未了解契約內容即簽字蓋章。 四、 買賣雙方個人因素認知差距過大、堅持己見、缺乏誠意。 五、 缺乏法律常識,常發生違約解約導致訴訟事件。 六、 缺乏比較,選擇仲介公司及經紀人時未「貨比三家」。 在仲介公司方面常發生的疏失則包括: 一、 經紀人主動性差致使客戶受到冷落而心生不滿。 二、 經紀人專業素養差,暗中賺取價差等不法情事,使客戶信心喪失。 三、 產權調查不確實或故意隱滿物件瑕疵等問題。 四、 未明確告之消費者可選擇付斡旋金和選擇內政部要約書的不同。 五、 代書作業不夠迅速確實,延宕交屋。 六、 售後服務不佳,如物件瑕疵處理及保固制度不夠完善。 綜上所述,民眾若要避免購糾紛應先本身建立正確的購屋觀念,在選擇仲介公司時,應找尋口碑良好、經紀人素質較高、售後服務完善的仲介公司,如此才可避免購屋糾紛一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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