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年初針對某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董事會未先取具投資標的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通過取得「奧古斯都多元策略基金(AUGUSTUSMULTISTRATEGYFUND)」近新臺幣5,000萬元,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法則規定,處該公司罰鍰新臺幣72萬元,並針對基金銷售之○華盈富股份公司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1案,函請刑事警察局依法調查偵辦。(二)據查○華盈富股份有限公司向該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銷售之ELN_AUGMUST12產品,並非其對客戶所宣稱之「奧古斯都多元策略基金」,而係連結至該基金之連動債,而該公司並未經主管機關(行政院金管會)核准經營證券商業務,卻從事海外有價證券經紀業務,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之規定,案經刑事警察局偵七隊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陳檢察官弘杰指揮偵辦。(三)經查「○華、○國盈富股份有限公司」林姓負責人,明知其所經營之所經營之「○華、○國盈富股份有限公司」,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從事海外有價證券經營,為規避刑責,於開曼群島設立公司,發行「奧古斯都多元策略基金」(AUGUSTUSMULTISTRATEGYFUND),並於大陸地區設立「奧加○○」公司負責對台公司或個人從事基金及連動債之銷售,並與客戶簽訂買賣合約,自己隱居幕後企圖規避刑責。經專案小組經過數月蒐證,於98年2月26日持搜索票至「○華、○國盈富股份有限公司」等處搜索,查獲連動債銷售合約、海外有價證券銷售合約、代客操作期貨授權書客戶資料、帳冊、交易紀錄、對帳單等資料。經公司林姓負責人及員工等7人隨同警方到案說明,林嫌坦承販售連動債情事,全案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第175條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另警方清查發現「○華、○國盈富股份有限公司」疑似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從事期貨經理及顧問事業,涉嫌違反期貨交易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經查投資者近百人,金額達數億元以上,將擴大調查是否涉及不法。(四)各種國內、境外基金已是國人投資理財的重要項目之一,但是基金若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核准,即使境外確實有此基金,在國內販售也屬於非法,警方藉此呼籲社會大眾應謹慎投資理財,選擇合法之專業投資機構投資才是正途。轉載自:http://www.ci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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