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網友大家好,之前有人詢問關於「消債條例」第151條中所規定的前置協商程序中,要求「全體債權金融機構同意」,導致之前95年協商者因規定不同而產生問題。本會特別針對這項問題參考板橋地院及高雄地院之判定,並發文至司法院徵求意見,得到以下之結論:(文字有點艱深,請仔細閱讀。) 轉載自:http://blog.roodo.com/l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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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rag01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