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晚報╱記者邱珮瑜/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民法第1059條及第1059條之1」條文修正案,未來已成年子女欲變更從父姓或母姓,可以不再經由父母的書面同意,自行聲請變更姓氏,且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的請求,依子女利益宣告從父姓或母姓,不需再提對維持原姓氏的不利事證。

依現行法規定,單親子女欲變更姓氏,除了向法院請求宣告外,還必須提出原姓氏對其不利影響之事實證明,讓許多申請改姓之單親子女遭遇諸多困難與阻礙,國民黨立委蔣孝嚴等26人因此提案修正民法第1059條規定,改為符合子女之利益,法院得以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

目前法律規定,父母在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修法後則明確指出,若有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可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此外,並規定,若遇到父母離婚、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或父母之一方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法院可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請求,以符子女利益,宣告變更姓氏。

過程中,法務部次長吳陳鐶會中強調,民法修改後,變更姓氏將過於容易,恐造成金融交易的安全問題,國民黨立委謝國樑表示,依照法務部的邏輯,改名也有金融安全上的問題,但現行法令可以改名,因此應該沒有問題,蔣孝嚴也認為,身分證字號也可做為認證,法務部不需擔心。

第1059條之1也修正,若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的父母不一致者,或父母有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法院也可依請求宣告變更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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