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警察局偵七隊偵查犯罪時發現,有詐騙等犯罪集團利用某不肖第二類電信事業者,非法轉接第一類電信事業者網路,作為犯罪工具;經營此類非法轉接業務之第二類電信業者係以掛羊頭賣狗肉方式,向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申請經營電腦、電信器材及門號業務代辦業公司,架設地下機房,提供客戶以市內電話、公用電話撥接,並以人頭資料,向第一類電信事業者,申請大量門號SIM卡,裝設於交換機房內,再利用網內互打之優惠服務,提供一般客戶及犯罪集團(尤其是電信詐欺集團)之撥接,造成國內數家第一類電信業者損失不斐,且因機房強波天線內及SIM卡高達數千門號之使用,亦造成基地臺頻寬遭佔據,通話品質下降。另因業者篡改發信方電信號碼、受信方電信號碼、通信日期、通信起迄時間等紀錄,誤導警方偵查犯罪時資料之分析。(二)專案小組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協助提供相關資料及偵測下,鎖定位於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某大樓架設地下機房之某第二類電信業者從事不法,遂於本(19)日見時機成熟,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鄧定強檢察官指揮刑事警察局偵七隊和電信警察隊第一中隊會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前往執行搜索,當場查扣非法轉接語音服務機房設備3台、人頭電話SIM卡1500多張、申裝資料、相關帳冊及電磁資料,在場王姓負責人、會計及員工等3人隨同專案人員返局接受調查。全案依涉嫌詐欺、偽造文書、電信法等罪嫌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三)不法犯罪集團利用不肖第二類電信業者之情形普遍,儼然成為目前治安極大隱憂,若此種窘況漫延,將嚴重影響情治單位偵查犯罪,威脅社會安全,因此,警方除重申打擊犯罪不法之決心,並呼籲第二類電信業者應自律自清,肩負通訊道德責任,勿因一己之利,淪為犯罪集團利用之工具。轉載自:http://www.ci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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